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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A CHINA TRADE AGREEMENT -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iginally from : 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files/agreements/phase%20one%20agreement/Phase_One_Agreement-IP_Fact_Sheet.pdf


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双方之间的经贸协议

内容说明

(知识产权部分)


美国和中国于2020年1月15日签署的第一阶段经济贸易协定包括一章关于知识产权(IP)的章节,该章加强了在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 这些高标准的规定将有助于确保美国公司的公平竞争环境,并保持美国的竞争力。


知识产权一章涉及商业秘密,专利和与药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商标以及对盗版和假冒商品的执法等领域中长期以来所关注的问题。 美国和中国还同意在未来的谈判中解决其他知识产权问题,包括药品数据保护,未经授权的电影摄录以及体育赛事广播的版权保护。


知识产权一章要求中国颁布一项行动计划,其中概述了中国为履行本章规定的义务而将要进行的结构性变化。 中国还必须为所有拟议的实施措施提供至少45天的公众意见征询期。


商业机密

商业秘密盗窃有可能削弱美国在全球的竞争力,并使美国的工作处于危险之中。 知识产权一章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加强了对中国商业秘密盗窃的保护,这是美国的头等大事。 特别是,知识产权一章要求中国:


· 将商业秘密盗用的民事责任范围扩大到直接涉及生产或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实体之外,这样,商业秘密所有人就可以对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提起诉讼,包括个人前雇员或网络黑客。

· 涵盖诸如电子入侵,违反机密性和诱使违反机密性之类的作为商业秘密盗窃行为的行为。当商业秘密所有人有合理迹象表明商业秘密被盗时,通过将举证责任或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来平整竞争环境。

· 使商业秘密所有人更容易获得初步禁令,以防止在商业秘密失去其价值之前使用被盗的商业秘密。

· 允许对商业秘密盗窃行为进行刑事调查,而无需显示实际损失,这在商业秘密丧失其价值之前很难证明。

· 确保可以对故意的商业秘密盗用进行刑事执法,包括要求中国的系统至少涵盖出于非法目的的盗窃,欺诈,物理或电子入侵,以及在以下范围内未经授权或不正当使用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禁止的行为。

· 将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提交给中央政府或次中央政府时,禁止政府人员或第三方专家或顾问未经授权披露此类信息,包括:

1. 限制信息请求的数量不超过合法行使调查或监管机构所必需的信息;

2. 限制只有行使合法调查或监管职能所必需的政府人员才能访问提交的信息;

3. 确保存在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专家或顾问不会访问此类信息;和

4. 提供威慑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中止或终止雇用和监禁,以防止他人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机密商业信息。


专利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

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开发新的治疗方法和疗法至关重要。知识产权一章要求中国:

· 建立一种机制,尽早解决潜在的药品专利纠纷,包括提出诉讼理由,允许专利持有人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上市之前寻求迅速的补救措施,以便创新的制药公司可以有效地在中国行使其权利。

· 提供专利期限扩展,以补偿不合理的专利局和市场批准延迟,这些延迟会切入有效专利期限。

· 允许使用补充数据来满足药品专利申请的相关可专利性标准。


商标和地理标志

这一章将加强对美国商标名称的保护,还将帮助解决以不适当的方式“过度保护”地理标志(GI)的可能性,从而使美国农业和食品生产商不被接受。知识产权一章要求中国:

· 通过使商标申请无效或被拒绝,来解决与恶意商标注册有关的长期担忧。

· 确保与国际协议有关的任何地理标志措施都不会损害美国使用商标和通用术语向中国出口的市场准入。

· 对于地理标志,在确定通用性时应使用相关因素,包括在词典,报纸和网站中使用术语,该术语所指商品在市场上的销售和使用方式以及该术语是否在相关标准中使用。如果单个组件是通用的,则不为多组件术语的单个组件提供GI保护。

· 向多组件条款授予地理标志保护时,公开标识哪些组件不受保护。


打击盗版和假冒商品的执法

根据经合组织的研究,中国仍然是国际贸易中盗版和假冒商品的最大来源。知识产权侵权以最有害的形式危害公众,例如通过暴露于半导体,汽车零部件,服装,鞋类,玩具,化妆品和药品等假冒产品所带来的健康和安全风险。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一章规定中国有义务:

· 针对在线环境中的侵权行为采取有效,迅速的行动,包括要求迅速下架并确保通知和反通知的有效性。

· 对未能采取必要措施打击侵权的电子商务平台采取有效措施。

· 对包括活性药物成分在内的假冒药品和相关产品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

· 大量采取行动,制止具有重大健康或安全风险的假冒产品的生产和分销。

· 规定其司法当局应责令没收和销毁盗版和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的材料和工具。

· 大大增加了在中国有形市场以及出口或过境中对盗版和假冒商品采取执法行动的数量。

· 确保(包括通过第三方审核)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仅使用许可的软件。


司法制度中威慑级别的救济和处罚及问题

补救和惩罚的程度不足以阻止中国大量的知识产权盗窃。此外,中国司法制度的某些程序或其他方面也对美国知识产权所有人有效行使其权利的能力造成了障碍。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一章包括了中国的义务:

· 为盗用知识产权提供威慑级别的民事补救措施和刑事处罚,包括扩大最低和最高的预先确定的损害赔偿,监禁和罚款的范围。

· 要求在合理怀疑犯罪行为时将案件从行政机关移交给刑事机关。

· 确保迅速执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判决。

· 提供版权拥有权的法律推定,并放弃提出版权侵权索赔的某些其他要求。

· 取消或简化对外国诉讼人进行身份验证以供中国法院使用的证据的要求。

· 提供合理的机会在民事诉讼中陈述证人和盘问对方证人。


协议其他部分内容请参考美国经贸代表处官方网站: https://ustr.gov/countries-regions/china-mongolia-taiwan/peoples-republic-china/phase-one-trade-agreement/fact-she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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